甘肃省
在此之前,我将讨论两种较为消极的解决方案,指出它们的问题,并籍此进一步阐述权威的性质和法律权威的一般特征。
法典制定的目的就是试图对各种特殊而细微的实情开列出各种具体的、实际的解决办法,有效地为法官提供一个完整的办案依据,以便使法官在审理任何案件时都可以得心应手地引律据典,进而禁止法官对法律做出任何解释。判例法派学者(如布来克斯通)认为,判例法优于制定法。
实现同案同判、法制统一的目标,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国外一些学者还强调指出,裁判文书不应是一份言辞枯燥的法律文书,而应是闪烁出法官人性特点、充满思辨色彩的美文。正如日本著名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指出的那样,"从实质来看,判例如同法渊一般地约束着法院的判决。与其他制定法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制定法除了具有一般制定法的上述缺陷外,还存在着政策法所特有的一些缺陷。案例指导制度之所以能发挥上述效果,主要与法律自身的特征及局限有关。
在产业革命的气氛中,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的意识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变革中的社会现实与保守的英国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显得格外尖锐。(三)规范司法自由裁量 司法自由裁量是指法官在对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进行的自由选择与取舍。制度的属性是人的思想的产物,所有的制度都是人造物,当然这个人造物不能随心所欲,必须依据客观的法则。
马林诺夫斯基有个名言,他对社会制度做了一个精确的表述:"社会制度为文化的真正要素"。在一合作的事务上,和永久地团集着一群人中,有它特有的一套规律及技术。"毛泽东同志认为,这一观点坚持了马克思关于"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以及列宁关于"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之基本观点,并指出,"我们讨论中国文化问题,不能忘记这个基本观点"。这些年中国提出的酒文化,以及这文化那文化,其实和词源意义上的最原初意义上的文化概念是相通的,这是辞海对广义文化观的一个解释,就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只要属于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是文化。
二、法治文化的定位及其内涵 法治文化的内涵如何理解,有必要在理论上做一些探讨,尤其需要在广义、中义、狭义的不同文化视野中为其定位。在钱先生看来,一切问题,都是文化问题,甚至战争都不例外。
这是法治文化深层结构,是同意识形态相关的法治文化结构。包括不属于立法性的一些司法解释,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产生如此大的社会反响,可能是解释者也没有想到的。举例说,中央的司法改革,为什么把解决经费问题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主题呢?与司法改革有什么关系?当然有关系。在最初"一五"普法的时候我们有一个观念,认为不需要老百姓懂那么多法律知识,他们只要知道有事找法院,找律师等专业人士为他解决就行了。
这两者的区别有点类似于形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二)两大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 两大结构的目的是什么?在中国法治化的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和整个社会的法律观念体系需要有一个良性的互动。法治文化建设既应该高度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要高度重视对公民观念的塑造和提高。法律文化概念可以是正价值的文化类型,也可以是负价值的文化类型,可以用来表达人类历史上出现的任何一种法律文化类型,不管这种法律文化类型是好的还是坏的,是进步的还是落后的,是先进的还是野蛮的。
另外,在这个认识论原理中还包含着强调知识的重要性。因为旧中国有纳妾的习俗,国家就要通过法律条文明文废除这种不好的习俗。
有些学者将制度客观化,将制度看成客观物体一样。实质法治观要求的法律规范不能是一般的法律规范,而必须是体现"民主、人权、自由"这些价值的法律规范,必须把人类的这些价值体现在法律之中,这样才是一种"良法之治",然后经过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公民的守法,这样一个"善治"的过程才能实现,就是把这样一个过程叫做实质法治观。
观念怎么来?它是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这是我们对于文化和政治、经济的关系及政治和经济的关系的基本观点。那么深层结构指的是什么呢?可以把它分成三大类: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进入 刘作翔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形式法治。这是(辞海)对文化广义的一个解释。侦破的结果是:当时家族认为,他们两个如果结婚就是他们家族的奇耻大辱,怎么办呢,他们就开了一个家族会议,这个家族会议还是由这个村的党支部书记主持的,他们就决定把他们两个处死,还让两家的家长去执行,男的母亲就把男的用被子捂死,女方家也把女的弄死,弄死后找到一个山坡,一个埋在这面,一个埋在那面。
通过一些案例可以说明这一点,比如,河北省有一个村委会主任申请一项土地审批事项,发现河北省的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国家的土地管理法是不一致的,就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反映意见。其二,良好的制度和规范又影响和塑造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体系,它们是一个互动的过程。
所以,对于形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尽管还存在这样那样的讨论,但我们通常主张实质法治观。制度是观念的外化物,这一点非常重要。
任何社会制度都针对一根本的需要。这样一来,可以把精神财富--制度和观念--看做中义文化。
观念支配行为,思想决定行动。比如说法律规范可以看得见,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摸得着、看得见,还有法律组织机构,比如说法院、政府、人大、检察院,所有的法律组织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还有监狱,这些都是可以看得见的。法律文化、法治文化研究兴起的时候,一些学者有过忧虑:法律文化、法治文化这些问题的研究会不会像某些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一样是短命的,寿命不长,像一阵风一样一刮就过了。他把社会制度看成是社会文化的真正要素。
而解决问题的出路,则应当到整个文化问题中去寻找,非此莫属。这样,我们在形式法治观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一个实质法治观,最主要的表现就是"良法之治"或"良法善治"。
但是,实质法治观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尤其对立法有较高的要求,要求立法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每一个立法的出台都要符合民主性、科学性、法治化的原则。美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曼在(法律制度)中有一个很经典的观点:法典的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
在这定义下的社会制度是构成文化的真正组成部分。关于文化的概念,古今中外的研究是非常发达的,有无数个关于文化的概念。
中国(辞海)有一个关于文化的表达:文化是指人类历史实际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更重要的是好多机构由于经费短缺造成了案件不能进行下去,有些地方可能连电话费都支付不出去。前几年笔者曾写过一篇文章"具体的民间法",讲了个案例,其中包括这样的案例。类同于我国改革初期对法制提出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确实对于我们来说是比较好理解的东西。
就是让他俩生不能在一起,死也不能在一起。但是,人们发表的看法在法律上会产生多大的意义,是值得思考的。
三、法治文化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及其互动 (一)法治文化的结构 法治文化应该有个结构,这个结构由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组成。表层结构是什么意思?就是它这个文化已经可以看得见的,这些文化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等。
(一)文化的概念以及三种文化观 谈"法治文化",必须首先谈"文化",离开"文化"谈"法治文化"就不能抓住它的要义。为什么把法律设施看成是法治文化的结构组成?因为法律设施是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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